杨国华:WTO,我的“理想国”
更新时间: 2016/12/22 15:09:31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15年前,我站在这里,面对满堂学员讲解WTO规则。如果需要,15年后我仍然愿意站在这里,面对满堂学员讲解WTO规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国华

  2016年秋季开学,杨国华的《世界贸易组织法》课堂上又迎来了一批年轻的面孔。

  与一般的讲授式课堂不同,他独创的讨论式教学法,深受WTO上诉机构辩论方式的影响。新颖的教学形式和有趣的WTO知识,吸引学生走进WTO,了解WTO。

  两年前,为了培养更多优秀的WTO法律人才,学者型官员杨国华辞去了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的职务,来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全职任教,成为一名真正的学者。

  20多年前,杨国华入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时,中国就开始“关贸总协定”的谈判筹备工作了。

  在商务部WTO、投资、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一线工作期间,他参与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跨世纪重大谈判。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他又代表中国政府负责处理了迄今为止所有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他还曾在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担任知识产权专员,负责处理中美知识产权纠纷。

  在参与这些重大工作中,杨国华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自己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理论学说。

  来到清华大学后,他开创了WTO法律课程,将培养新锐WTO法律人才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

WTO是“模范国际法”

  多年来,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手段,在当今各国间已经成为常态。在从事WTO争端解决工作的过程中,杨国华投身WTO法律研究近20年,他深刻地感受到了WTO是“管用的”。

  他提出WTO是“模范国际法”的观点,得到了包括各国专家学者在内的广泛认同。

  “WTO成立20多年以来,已经受理了近500起案件,其中有近一半案件由争端双方磋商解决了。在由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做出裁决的200多起案件中,所涉及的绝大多数措施(法律和政策),都得到了纠正。而另外的少数案件也在WTO规则所允许的框架内,根据WTO‘争端解决谅解’程序得到了处理。”

  杨国华谈到,被裁决的案件有些进入了执行程序,在一方以为另一方修改后的措施仍然不符合WTO规则的情况下再次提交争端解决机制;有些是“败诉方”在无法立即修改措施的情况下提供了“补偿”;有些是“胜诉方”被WTO授权进行“贸易报复”。

  “直到今天,没有一个成员公开拒绝执行WTO裁决。这在国际法领域堪称典范。”

  杨国华谈到,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套准司法机制,它的成功是WTO已经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法治的典型标志,是“善治”的集中体现。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中国就是WTO最大的受益者之一。”他分析说,如果没有WTO的规则约束和及时采取的透明度措施,如果不要求各成员及时通报所有的经济贸易政策,那么各国难免纷纷自保,提高关税、限制进口、歧视外国产品,采取内部措施。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的中国,势必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之所以称WTO是模范国际法,因为WTO法律在国际领域内建立了规则和秩序,而且对参与主体平等对待,并且具有强大的执行力。

  “WTO是管理贸易的法律规则,并且在贸易领域建立了一套国际规则。”杨国华谈到,贸易是当今世界国际交往最为频繁、最为主要的形式,也是各国外交上最重要的议题。WTO所建立的国际规则,例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降低关税和取消数量限制等,是所有WTO成员都能共同认可的。因此,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一个共同秩序。

  “二战以后的世界和平、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没有演变成各国之间的贸易战,都有WTO的贡献。”杨国华认为,能够在一个主要领域内建立秩序的法律,就是好的法律。

  与此同时,WTO的决策机制是“全体一致”的,“一国一票”充分体现了民主和公平,所有协议都经每一个成员同意才能生效。

  “成员之间的平等,增强了WTO的‘公信力’。”杨国华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必定是好的法律。

  拥有“强制管辖权”与“强制执行力”也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具有强力的“有效性”,这也是WTO作为模范国际法的重要体现。杨国华认为,“有执行力”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从实践看,截止到今天,WTO在短短16年的时间里,已经受理了438个案件,做出了近200份裁决。这些裁决都得到WTO成员的普遍尊重。

  在WTO上诉机构处理的案件中,有一半以上是发展中国家诉发达国家的。

  WTO成立以后,第一个做出裁决的案件是委内瑞拉诉美国,并且WTO裁决美国败诉,美国随后修改了措施。杨国华相信,“保护弱者”的法律是好的法律。

  最后,WTO上诉机制之所以有效,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中详尽的法律解释和充分的法律论证是有关的。

  专家组报告一般长达400页,上诉机构报告一般长达150页,对“涉案措施是否符合相关协定”这一问题会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论证。因此,WTO裁决是“以理服人”的。杨国华谈到,“讲理”的法律当然是好的法律。“按照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良好的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WTO已经建立了一种‘国际法治’。”

  在杨国华看来,WTO让国际法从“软法”变成了“硬法”,即从国际法对国家不可预测的软约束,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硬约束。

  因此,杨国华认为,WTO是名副其实的模范国际法。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

  2010年6月的第一周,被WTO领域的人士戏称为“中国案件周”。

  在这一周,三个涉及中国的案件在WTO总部交替“登场”:周二和周三,中国诉美国轮胎特殊保障措施案(DS309)第一次开庭;周三和周四,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DS397)第二次开庭;周五,欧盟诉中国紧固件反倾销案(DS407)第一次磋商。

  中国代表团20余人穿梭于各个会议室之间。对此,业内普遍认为,中国已经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仅次于美国和欧盟的最活跃成员。

  统计数据显示,仅2009年,在WTO新提起的案件中,就有一半涉及中国。然而,此时距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只有短短8年半时间。

  早在中国加入WTO之前的2000年,中国政府就开始了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备工作。

  2000年6月,原外经贸部条法司就组织国内主要经济部委和立法部门的官员,以及部分学者、律师,远赴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参加为期两周的“WTO研讨班”,杨国华就是参与者之一。

  “研讨班的美方组织者是享有‘GATT/WTO之父’美誉的John H. Jackson教授。他邀请了23位美国的官员、学者、律师,以及WTO秘书处及争端解决方面的专家,系统介绍了WTO的历史和有关协定,并且特别介绍了WTO的大量案例。”

  杨国华回忆道,当时正值国内学习WTO热,人们以了解WTO规则为时尚。但这次研讨班的讲课者多数都在批评WTO的不足,并且为WTO规则的发展“献计献策”。

  参加这次研讨班的中方人士深切地感到中国与西方在WTO知识和认识方面的差距。杨国华知道,这次研讨班给了中方参加者一个明确的启示:中国要真正参与WTO事务,特别是争端解决这项专业法律性的工作,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随后的几年里,原外经贸部条法司等部门多次组织重量级学者专家参与WTO法研讨会和培训班,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WTO审理案件涉及的诉讼技巧、案例实践等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2001年加入WTO以后,商务部条法司就成立了WTO法律处,协调各中央部委清理国内法律法规,使国内经贸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与WTO接轨。

  出于应对可能面临的WTO诉讼风险的考虑,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等也与美国、欧洲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接触,签订了面对WTO诉讼的代理协议,进行了一系列调研报告和学术课题研究。

  在加入WTO的第二年开始,中国便以当事方和第三方的身份参与了包括“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在内的一系列WTO贸易争端解决,并且能够在WTO贸易中不断发展完善自己,乃至向WTO输送高端人才,并创造了颇具特色的组织诉讼的方式,形成了政府主办人员、国内律师、国外律师和相关产业部门“四体联动”的高效诉讼机制。

  此外,中国还作为WTO正式成员,参与着规则的制定,包括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谈判和新回合其他议题的谈判。

  “遵守规则,制定规则,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正展现出一个成熟的形象。”杨国华说。

促进国内法治进步

  1999年底,中美签订了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指日可待。与此同时,修改中国的法律法规使其与WTO的规则一致,成为举世瞩目的迫切任务。

  为此,中央各主要部委纷纷成立法规清理办公室,对外经贸方面的法律法规首当其冲。

  “清理工作不仅需要了解国内的政策法规,而且需要熟悉WTO的规则。”回忆起那段日子,杨国华感慨万千,每天不仅要研习WTO规则、清理国内对外经贸类的法律法规,还要为其他部委提供针对WTO接轨的法律法规修改咨询。

  从2000年7月至2002年12月底,在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有关法律14件;国务院废止行政法规12件,制定、修改有关行政法规38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1000多件;废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3370件、修改1126件;决定停止执行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和较大的市政府及其部门其他政策措施约18.8万件。此外,停止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34份。

  中国法治在WTO的推动下向前大步迈进,杨国华认为,自己的一切付出都是值得的。

  “贸易政策受到国际组织的审查和监督,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不容小觑。”杨国华谈到,制定法律和政策要符合国际规则,要保持透明度,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等等,这些都是WTO法律的基本要求,都属于“良法善治”的方向。

  杨国华说,中国在WTO中的大国意识和大国形象也是一种“无形压力”,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程。

  杨国华谈到,在回答WTO秘书处书面问题的过程中,在安排审议团在国内各部门拜会的过程中,在日内瓦WTO总部的大会议室接受众多成员质询的过程中,以及在审议文件公布的时候,时时刻刻有WTO规则的对照,时时刻刻有“中国形象”的存在,这种无形的压力已经变为各部门制定政策时“合规”的动力。

  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第26号令),将第4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这一修改删除了原法律第4条第1款,即“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从而执行了“中国知识产权案”(DS362)的裁决,即该款不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杨国华认为,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为了执行一个国际组织的裁决而修改自己的法律。

  与此同时,这个事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也颇为深远,不仅表明中国是遵守国际规则的,而且给理论界提出了一系列的思考:既然一项法律可以被裁决为不符合国际法,那么是否可以被裁决为不符合宪法?是否将来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被诉?

  “因此,这个案件不仅是对法治观念的启示,而且事关法律制度的统一性这个现实的问题。”杨国华认为,学习WTO的过程,就是法治意识培养的过程,因为它是“国际法治的典范”“模范国际法”,而教育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作用毋庸赘言。

  “参与国际法的规则确立与守法实践,对于提高国家法治意识、法治能力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WTO法对中国法治发展做出了榜样,梦想中的法治理想国,是我们所有法律人共同追求的目标。”杨国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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